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信息产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有效地利用电信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码号使用者在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时所使用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四条
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的相关建议,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
第九条
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所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用于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用于省内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码号,应当向地方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咨询和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规划,考虑申请用途和申请者的预期服务能力,分配码号资源。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申请者完备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七条
分配码号一般采用指定、核准的方式;当同一码号申请者超过两个以上时,可以采用拍卖方式。
第十八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并基本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有效地使用码号,并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第二十一条
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提供业务时,应保障电信用户的码号使用权益,不得随意更改码号。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电信主管部门分配核准的码号,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当配合码号使用者及时启用。
第二十三条
码号使用者需要进行码号升位或者调整变更码号时,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详细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码号需求的实际情况,电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一定范围内的码号升位和调整变更。
第二十五条
码号使用者必须服从电信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码号的升位和调整变更。
第二十六条
码号升位和调整变更后新产生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重新分配。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将码号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码号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电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名词解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