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用于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的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 信息产业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全国或跨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码号资源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