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码号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已终止的业务所占用的码号资源,电信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重新分配。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