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电信主管部门还可以收回已批准使用的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