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 未经批准,码号使用者不得将码号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不得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