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码号使用者需要进行码号升位或者调整变更码号时,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详细实施方案。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