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码号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并基本达到预期的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