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1. 1.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 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 购买或者租赁检测仪器、仪表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 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 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一)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