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