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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2.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4.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2.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 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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