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三、 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批期限内,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序号

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