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2. 2.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 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 变更程序 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