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科技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以及中央财政科研经…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应当多元化筹措资金,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有关规定执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权责对等、遵循规律、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重点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主责单位等应加强对重点研发计划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对实施周期内实施重点专项任务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主责单位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专业机构根据主责单位要求配合做好概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包括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概算与实施方案一致性进行审核。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向主责单位批复重点专…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或终止执行的,主责单位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报财政部审批。总…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指导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点专项概算等,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专业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在分年度概算限额内,结合财力可能等核定各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到具体项目预算),并抄…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 第十八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二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当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第二十五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主责单位负责批复项目立项和预算,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立项后,专业机构应当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 第三十条 重点研发计划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经费包干制管理方式,由主责单位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首笔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并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财…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 第四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按要…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四十五条 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课题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由主责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 第四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健全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监督结果作为总体验收评价、综合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 第五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加强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运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主责单位、专业… 第五十二条 主责单位对相关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监督,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将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纳入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综… 第五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的,主责单位、专业机构等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主责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主体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 第五十六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法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并共享…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