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的,主责单位、专业机构等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