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对实施周期内实施重点专项任务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主责单位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专业机构根据主责单位要求配合做好概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包括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概算与实施方案一致性进行审核。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向主责单位批复重点专…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或终止执行的,主责单位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报财政部审批。总…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指导专业机构根据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重点专项概算等,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专业机构对其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在分年度概算限额内,结合财力可能等核定各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到具体项目预算),并抄…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 第十八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