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