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