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在分年度概算限额内,结合财力可能等核定各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到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专业机构应当同步向主责单位报告相关重点专项年度预算。
主责单位应当建立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分配审核机制,对专项下设项目的资金额度、资金构成、支持方式等进行科学决策,加强与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的衔接。中央财政资金应当聚焦重点专项关键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避免财政资金安排分散重复。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