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编报虚假预算;

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