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由主责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予通过等处理。
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占中央财政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主责单位在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门披露分析,对承担单位用好结余资金进行跟踪指导。科技部、财政部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大、沉淀时间长的承担单位,给予针对性指导,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