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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四十五条 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涉密课题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由主责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 第四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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