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为科研人员编制和调剂项目预算、报销经费、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为科研人员编制和调剂项目预算、报销经费、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提供专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