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并及时报告发生的重大财务事件或影响项目正常执行预算的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