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