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民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遵…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年度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等类型;根据资助规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等类别。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理论研究司和教育司组成,理论研究司负责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管理,教育…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定期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国家民委机关在职人员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的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委托项目由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作为委托方确定委托题目、提出委托要求、选择课题执行方,按程序报批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立项和结项手续的办理,委托项目立项、结项评审的具…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盖章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返回《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一般研究时间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委托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研究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或项目委托方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颁发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委托项目结项程序由委托方按照上述结项规定,对委托课题进行结项评审,并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管理办公室参考委托方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将…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的任何科研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研究时限在1年以内的,一次性拨付经费。1年以上的,分两次或多次拨付,首次拨付不超过批准经费的80%,在规定期限内经鉴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委托项目由机关各司局作为委托方负责经费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办公所需资产的购置。具体经费使用办法、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统筹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需退回全部已拨经费。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带项目名称及编号公开发表。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项目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成果”相关字…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