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家民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第六条 项目申请 第七条 项目评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第十条 项目鉴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相关版本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