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