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度管理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

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变更项目负责人;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申请项目延期;

申请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