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2012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7日《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别。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具体经费使用办法、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条 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管理办公室。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管理办公室将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民族研究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相关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