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的;

专家鉴定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长半年)结束后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剽窃他人成果的;

擅自变更计划任务的;

不提交经费使用决算表,或经费使用情况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