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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具体经费使用办法、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条 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管理办公室。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管理办公室将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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