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