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管理办公室。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管理办公室将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