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