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结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对《结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

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果在国家民委网站上公示,并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