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