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变更项目主持人;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申请项目延期;

申请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