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变更项目主持人;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申请项目延期; 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