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