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