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民委决定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别。” 四、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 五、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六、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八、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 九、 将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合并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十、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拆分为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为:“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第二十三条为… 十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在规定期限内经鉴定合格的再拨付20%。鉴定为不合… 十三、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具体经费使用办法、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 删除第二十七条,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 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十六、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管理办公室。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管理办公室将追回全部已拨经费。” 十八、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民族研究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 十九、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