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十六、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