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对因故不能结项而导致撤项的,剩余经费应按原渠道返回管理办公室。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而导致撤项的,管理办公室将追回全部已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