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十五、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十五、 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