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十四、

十四、 删除第二十七条,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