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六、

六、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