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将第九条修改为:“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