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七、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核。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实行活页匿名评审。根据申报实际选出一定数量的申报材料进入复审。

“(三)复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复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采取分组投票方式进行。

“(四)终审。管理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终审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公示。管理办公室将终审专家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立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及时发布立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