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拆分为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为:“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第二十三条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项目并公示:
“(一)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的;
“(二)专家鉴定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长半年)结束后第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擅自变更计划任务的;
“(五)不提交经费使用决算表,或经费使用情况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