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在规定期限内经鉴定合格的再拨付20%。鉴定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