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